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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医院发生了一起患者自杀事件,起因既不存在医患纠纷,也不是疗效不佳,更不是什么家庭矛盾。而是源于患者的自作聪明、自以为是。事发于10月26日,医院。10月23日,深圳的汪女士因为下腹疼痛,医院检查,做了CT,结果出来后,被告知腹部有肿块,需要进一步检查、诊断。住院后,汪女士一直怀疑自己得了结肠癌,遂越发想不开,医院回家,在给丈夫留下“放弃治疗”、“解脱自己”等诀别信息后,跳楼自杀。事发后,汪女士医院有责,医生不应该将检查结果告知患者,因为患者知道结果后产生了压力,从而导致这种悲剧。
面对媒体采访,汪女士丈夫称:(医生)首先第一时间把这个结果告诉家属,然后再征求家属的同意,(至于)该不该把这个病情告诉病人,是不是告诉,还是告诉多少,会跟家属沟通,再选择性告诉病人。对于家属看似靠谱、听似在理的说辞,许多网友不以为然,多不认同,有人坦言这是明显的“碰瓷儿”,是“讹钱”——性科普bot:23号住院,26号晚上跳楼自杀,期间这个“丈夫”不会陪同检查以及主动询问医生吗?生前不关心,死后夫妻恩爱何老田1:本来就该告诉患者吧,万一家属隐瞒不治更加害人没谱有谱拉斯陆长:患者具有最基本的知情权了解一下狐狸仔的眼泪:想讹钱,啥都能成为理由赭麒麟:神经病????当事人的病不告诉当事人??????这还有错了??????Zz林夕zZ:看吧,总会有讹钱的,告知了患者,出事了,家属来讹你,不告知患者,患者最后得知了,还是会来讹你繁华落尽_尘埃落定:好笑,有病不告诉病人,然后医院有病不告诉你让你耽误治疗?靠谱的大君:医院没有责任吧?都还没有确诊,什么可能都有,患者自己就选择了轻生,医生怎么可能因为正确的诊断或者还没确诊的事情负责任?医生的职责就是诊断和治疗,这种情况应该家属陪同去,出现问题家属做沟通,医院呢?毳飯:本来病人就有知情权,告诉病人没有任何过错,除非法律规定病情不能告知病人那么,医生该不该把病情告诉患者呢?看看法律怎么说:现行《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是,哪些信息该告知,哪些不该告知,以及告知的时间和方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患者有对自己病情的知情权,医生将诊疗情况告知患者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没毛病!所以,有法律界的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医生的做法从法律上是没有任何过错的。但是,该律师又认为:从道德的角度,医生可能更加委婉的告诉她的亲属或朋友(更好些)。律师谈法律,对于网友来讲是专业的,无可挑剔的;但是,对于律师谈道德,网友认为纯属扯淡了——闲愚啊:律师从法律上评价就行了,道德的事关他什么事?阿慕_Amu:道德上也没错呀?你自己来就医,难道医生不告诉你,告诉其他人?我就不明白了,一个病人去看医生,有没有病,有什么病,严不严重,有没得治,怎么治,病人自己不想知道?况且既然都得了病了,该治治,该死死,难道不告诉你就没得病了?现实版的“掩耳盗铃”?家属和律师也是,这么道德绑架医生,厉害了伟哥也认为这律师谈以道德来谈医疗工作纯属胡扯。首先,对于一个律师来讲,用词要准确,不能含糊,因为毕竟用“证据”说话嘛。而此人以“委婉”来要求医生告知病情,何谓“委婉”,病情如何表述才叫“委婉”,哪个语言学里有标准?委婉还与道德挂钩,这种人的思维与逻辑简直没有老师可教的。“委婉”与否,往往是对方的感受,你语气再平和、表达再清晰、声音再动听,如果对方挑剔或有利益企图,告知者焉能做到“委婉”?!扯淡,纯粹扯淡!其实,在谈到“道德”的同时,律师的思维开始悖逆法理了。患者有知情权,如果患者要求知情,医生不告知,这将侵犯患者的知情权,这是其一;在没有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告知家属(不一定是直系家属)或者朋友(即使是再好的朋友),是不是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呢?如果患者认为所得疾病不方便或没必要、甚至一定不让家属或朋友知道呢?——对此,这位法律专家又该如何解释呢?!扯淡,纯粹扯淡!至于汪女士的丈夫,他的那一套理论更几乎是谬论。在现实工作中,如果患者真是得了绝症(比如癌症),医务人员往往都会对患者本人及其技术谨慎告知的。问题是现在只是说检查发现肿块,并没有确定为癌肿啊,为什么不能告知呢?肿块不好多时候是良性的吗,如果这种诊断都没有,患者又有何种理由住院呢?医生总不能胡编个诊断让患者住院吧?!在当今信息发达、知识水平较高的时代,中年女同志对肿块的认识已经较为普遍与深刻了,如果都因为身体内有个肿块而自杀,估计当今社会男女比例失调大了去了。因此来讲,此种悲剧的产生根源在于知识缺乏,医学常识匮乏。此话只能说到这里了,程度再深、话再白一些,倒显得对逝者不敬了!再者,王女士丈夫的观点无异于一定目的下的自我臆想、一厢情愿、无据之理。“医生要第一时间把这个结果告诉家属,然后再征求家属的同意”——那么,有的家属不同意咋办?就要完全剥夺患者的知情权?就要替患者做主放弃治疗?如此,回头找医生的麻烦,控诉侵犯患者知情权、见死不救,那些白大褂们岂不更冤?!“(至于)该不该把这个病情告诉病人,是不是告诉,还是告诉多少,会跟家属沟通,再选择性告诉病人。”——简直可笑了,信息难道如同市场的菜,可以用秤称出几斤几两,这个可以不要,那个可以没有,这个你可以给患者二两,那个可以一斤,病情告知不是被文稿,如果家属抱着一颗鸡蛋挑骨头的心态,无论医生怎么斟酌也难称你意呀!说到这里,伟哥就不免纳闷了(有的网友也这样质疑过):入院4天,结果如何,作为家属怎么就没过问呢?入院4天,患者心理与情绪有何波动,作为丈夫怎么就没有察觉呢?入院4天,作为家属为啥就没提前找医生、提供一份斤两合适、信息适宜、深浅有度的沟通文稿以告知患者呢?!!呵呵!!不知在哪里,我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妈妈带着一个孩子在池塘边玩,由于玩手机玩的太专心,3岁的孩子掉进池塘都没发现。后调池塘边的监控,发现孩子掉进池塘的时候,一个跑步的人经过,于是控诉“是跑步的人带动的风把孩子刮进池塘里去的”。这个故事告诉人们:人心都是肉长的,失去亲人本就不幸,最最悲哀的是再失去良心。海量资料领取群
编辑:何芸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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