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28日,杨某某因左腹股沟区发现肿物到x县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侧腹股沟区淋巴结反应性增生。4月30日,x县医院对杨某某进行手术,5月6日出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8元。
年2月14日,杨某某到x市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髂腹股沟肿物,入院治疗11天,手术康复后出院,期间花费医疗费.66元,其中个人支付.50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6元。
年4月28日,杨某某办理入院手续,定于年4月29日进行囊肿切除手术,共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30元。在手术过程中主治医生信某某未见囊肿,反而进行了淋巴切除手术。
年12月16日在x附属x医院进行彩色超声检查,杨某某才得知x县医院在确诊左侧腹股沟区肿物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有效医疗措施对该囊肿进行切除,杨某某需要重新进行手术治疗。
随后杨某某找到x县医院追问是何原因未对诊断出的囊肿进行切除,得到主治医生信某某答复,x县医院设备落后无法对囊肿进行准确定位。
x县医院作为有专业医疗资质的机构,造成杨某某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我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治疗义务,杨某某也如期安全出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年4月28日杨某某因“左腹股沟区肿物”入院,年4月30日进行手术治疗,这对于“左腹股沟区肿物”的治疗是时期。
在腰麻下行左侧腹股沟探查术,于腹股沟外侧隆起处切开肌筋膜,分离肌肉,未见囊肿,用5毫升注射器9号针头穿刺未见液体抽出,联系彩超室,由于x县医院没有移动彩超,不能于手术中准确定位。
为防止损伤髂窝血管及神经,取出实性包块,手术结束。x县医院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向杨某某交代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并说明了手术的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杨某某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示同意。
原告杨某某,女,年2月2日出生。x县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杨某某二次手术治疗(囊肿切除)存在因果关系;其二次住院医疗费和相关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应由过错医疗机构承担较为合理;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30日;误工期为60日。
1、因杨某某自身患病到x县医院治疗,应自负相应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
2、x县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杨某某又进行了二次手术,故其在x市医院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应由x县医院承担。
3、关于杨某某请求的医疗费中富区核磁费元因没有相关票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杨某某请求的交通费,其提供的票据与就医的时间、地点不符,且是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杨某某请求的营养费标准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
6、关于杨某某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元,因其所受侵害未造成伤残等严重后果,本院不予支持。
7、经本院核实确认,杨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6元[其中医疗费.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元/天×11天)、营养费1元(50元/天×30天)、护理费.10元(.94元/天×15天)、误工费.40元(.94元/天×60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判决,x县x医院赔偿杨某某2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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