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医院过错,如何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肠炎性包块   发布时间:2025/5/15 12:06:16   点击数:
 

病情简介:患者,女,16岁,年11月11日,原告因“右下腹疼痛半月余”到被告A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伴周围炎”。全麻下行“腹腔镜中转开腹阑尾切除术”,术后抗感染、补液等,于年11月18日出院。年1月15日,原告因“右下腹壁红肿痛伴发热1周、渗液1天”再次入住A医院,诊断为“腹壁感染、贫血;阑尾切除术后”,予以抗感染及局部换药治疗,年1月20日,原告因“阑尾术后2月余,切口化脓2周余”入住被告B医院,诊断为“阑尾脓肿(多发脓肿形成伴皮肤破溃);贫血;阑尾残株炎;阑尾切除术后;切口感染;腹腔感染”,予以切口换药,抗感染、补液、肠内营养、补铁等治疗,于年2月2日出院,年2月7日,原告因“右下腹壁皮肤渗液3月余”入住被告C医院,诊断为“腹壁感染性窦道、阑尾瘘;回盲部包块,右下腹后腹膜脓肿,盆腔积液;右髂窝脓肿;阑尾术后”,行“腹壁感染性窦道清创+深部脓肿引流+VSD术”等治疗,年4月1日出院。年5月15日,原告因“阑尾切除术后6月,切口流出脓性液体4月”入住D医院,诊断“腹腔感染;结肠瘘;阑尾术后”,于年9月17日行“回盲部切除术+腹壁窦道扩创术”,9月25日治愈出院。

原告认为A、B、C医院治疗过程中有过错,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鉴定意见如下:1.A、B、C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原告发生肠瘘并最终回盲部切除的损害后果系A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和患者自身因素共同造成,两者作用相当,即A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王微发生肠瘘并最终回盲部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等原因),而与B医院和C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病程延长的损害后果系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因素共同造成,两者作用相当,即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王微病程延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等原因),除自身原因外,医院的原因力大小排序建议为:A医院、C医院和B医院。2.原告因回盲部切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过综合分析,分段赔偿计算,判决被告A医院赔偿约17万元,B医院赔偿约元,C医院赔偿约12.5万元。

简要分析:医院,经过鉴定,厘清责任,分段赔偿。1,急性阑尾炎系原告自身疾病,医院医疗行为所致,无论手术治疗还是保守治疗,均存在诸如肠瘘、腹腔感染等并发症,A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已告知手术治疗可能存在的并发症,并已提供了保守治疗替代方案供选择;2.原告发病后半月至A医院治疗,已丧失了最佳的手术时机。故原告的损害后果亦与自身疾病等因素存在因果关系。在此阶段,术后出现肠瘘,A医院漏诊,与原告承担同等责任。B、C医院在后续的诊治过程中,未进行详尽的检查,延长了治疗过程,与A医院共同承担了同等责任,然后分别计算各自的责任。

本案提示,医院应当尽到各自的谨慎注意义务,医院诊治信息的干扰,要以首诊负责制的态度对待每一位病人,问诊、查体、辅助检查,仔细、认真分析,尽心尽力为每一位病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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